【司法覆核】擬加入Uber申租牌被拒 兩車主提覆核押後判決 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24 19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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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。資料圖片

兩名Tesla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,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被拒,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。兩名車主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,聆訊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進行。申請一方指,質疑署方錯誤運用及詮釋條例,並以是否具「合理理由需要」作決定,而非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。審裁處一方則指,條例須用作區分公共交通及私家汽車用途。法官押後頒下書面判決。

申請人陳海濤(44歲)及言偉豪(34歲)(皆為譯音);答辯人交通審裁處;運輸署署長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。

申請人早前於入稟狀指,申請人於2018年根據《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,擬以持有的Tesla電動車加入Uber成為司機,遂向署方申請出租汽車牌照。署方於同年拒絕申請,交通審裁處亦於2021年8月駁回兩人的上訴,審裁處指申請人未能符合《條例》14(3)(b)條所指,申請人欲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,是有「合理理由需要」的要求,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署方與審裁處對《條例》詮釋屬錯誤。

申請人一方陳詞時指,申請人根據《條例》14(1)中5項類型服務中,申請其中1項提供私家出租汽車服務,署方卻以14(3)(b)指申請人欲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,未能符合「合理理由需要」之要求。

申請一方指出,署方考慮出租汽車服務,而非考慮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否符合「合理理由需要」,而根據不同渠道,網絡預約汽車服務需求龐大,故是次申請是符合條例中「合理理由需要」之要求。申請一方又指,署方要求申請人提供特定服務類別才獲發牌,亦造成「先有雞或雞蛋」之情況。

答辯一方則指,《條例》立法原意是為區別公共交通及私家車服務,否則將影響公共交通巿場。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押後頒布書面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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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